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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燃气管网安全

发布日期:2021-04-09 14:20:37

 

   燃气管网安全是保证市安全用气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但近年来,深圳发生多起第三方施工忽视市民安全与燃气供应,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事故,不仅威胁到市 民安全用气,而且由于责任主体不明,往往也难以追。随着11月1日《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的实施,从现在起,这一局面将彻底改变。

   《办法》划清红线,规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保护性规定,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为明晰权责,加强协调,规定设立 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相关单位需要全面落实、从严落实《办法》所规定的条款。

   背景:第三方施工破坏令深圳燃气管网伤痕累累

   经过通盘考虑和反复酝酿,旨在为燃气管道安全保驾护航的《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已于今年9月2日公布,并于1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专项针对燃 气管道保护的地方规章,《办法》对加强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办法》出台切合当前城市快速 发展的背景,直击燃气管道安全面临的问题,与市民切身安全利益息息相关。

   近年来,深圳城市发展带来了对天然气的巨大需求,深圳燃气管道建设快速增长,燃气管道线路长、密度高,出于民生考虑,大量燃气管道穿越建成区。另一方面, 城市建设仍在快速推进,各类同时在建的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电力电讯及给排水等市政建设(改造)工程、绿化工程 等项目工地数量众多,特别是近几年轨道交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目前 7号线、9号线、11号线等三条线路仍处于施工阶段。

   受上述因素影响,燃气管道遭遇第三方施工影响日趋频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问题得到了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催生了《办法》的出台。据了解,自 2010年以来,深圳特区内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有影响的施工工地年累计已超过了1800多个,累计造成燃气管道设施破坏事故达到77起。令人担忧的 是,任何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事故,都可能造成天然气泄漏,甚至发生火灾、爆炸,不但会造成城市大面积停气,而且严重威胁着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监管: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市民的安全无小事,如何强化监督管理以防患未然是《办法》的聚焦点。为明晰权责,加强协调,《办法》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规定,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安全保 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公安、城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各区人民政府 (含新区管委会)等组成,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住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召集人。地铁、通信以及管道燃气企业等可列席联席会议。

   《办法》明确市住房建设部门为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主管部门,区建设部门为区主管部门,而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管道沿线区域危害管道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的查处。在此基础上,为加强燃气管道保护的执法监管力量,参照地铁运营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等的执法模式,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发文设立“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 构”,负责维护燃气管道安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依法制止和给予行政处罚。

   措施:划出燃气管网安全保护范围

   在城市建设中,由第三方施工造成的燃气管道事故给市民带来了不小的安全隐患,有关的建设单位安全意识薄弱,为了消除推诿,此次《办法》结合深圳市的实际, 具体划定了红线,规定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列出了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保护性规定。

   根据规定,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以内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 米以内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修筑建筑物、构筑 物;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植物;行驶重型车辆等等。

   施工单位必须在事前依法依规通报管道燃气企业有关施工计划,比如《办法》规定,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3日前将 开工时间、施工范围书面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首先进行人工开挖,探查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和情况。

   《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部门在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可行使多项职权,包括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对严重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提请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监管 手续,也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

   《办法》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擅自施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各 处3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各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警示: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教训深刻

   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第三方施工是造成事故的主因,已经严重危害到燃气的稳定供应及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过往发生的一些事故教训深刻。

   案例一

   2005年5月12日零时10分左右,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附近某施工工地采用机械开挖,造成埋设该处地下燃气管道断裂并造成大量燃气泄漏于电缆沟、地下通 道等处(施工单位在挖破管道后用泥土回填) ,导致连环爆炸。事故造成1女子死亡,另有16人受伤,多辆汽车损坏。另事故造成7000多用户燃气供应暂时中断。事件中施工单位不顾施工风险,贸然使用 机械开挖手段,是挖破燃气管道、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事发前,燃气公司的管网运行管理部门曾多次告知施工单位该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大致位置,包括管道埋深和走向,并告诫慎重使用机械方式 挖掘。但施工单位并未就此制订专项的施工方案,相关的施工管理人员也未向具体负责施工的人员作施工交底,事故当日也没有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在场监 管,反映出该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意识极为淡薄,对施工监管严重缺位。

   施工单位的现场应对更是罔顾市民安全。现场施工人员在发现挖断燃气管道后,未及时向燃气公司报警,更未采取应急疏散措施,反而错误地用掩埋压实的方法堵 漏,试图掩盖和逃避责任,使得事故发生了。事发后,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禁止其在深圳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并对相关的责任 人进行了处理。这是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首次将施工企业清出深圳建筑市场。

   案例二

   2015年5月5日14时34分,在滨河大道上沙村牌坊处,深圳市某公司在进行地铁九号线上沙人行通道基坑开挖作业时,使用大型机械开挖造成地下中压燃气 放散阀损坏,导致管道燃气大量泄漏。事故造成1486户(新建楼盘)居民用户和3户工商用户供气中断,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住房建设部门依法对相 关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其中对施工单位罚款10万元、施工单位安全主任罚款2000元,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黄色警示3个月。

   近年来,市相关部门及深圳燃气在第三方施工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监管程序、开展管道定期检测评估维护、 推进管道全生命周期完整性管理、运用信息化系统监控管道安全状况、合理分配管网巡查力量、研发使用手机智能巡查系统、建立管道保护预警联动机制平台、加强 管网保护宣传培训、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等具体措施的落实,逐步规范了第三方施工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此次《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针对问题明 确,后续将狠抓落实,确保深圳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燃气供应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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